2022年12月26日,广东背调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社会保险领域违法违规问题,维护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会保险基金)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线
索,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邮箱及联系电话等。
通过电话、网上举报平台、信件、电子邮箱等方式举报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担案件查处工作。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事项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实施。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由负责查处的相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分别就涉及本区域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违规问题的举报查实部分进行奖励。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五条 举报奖励资金按照规定列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部门预算保障。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管理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举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违规审核、审批社会保险申报材料,违规办理参保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资格认证、提前退休,违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违规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
(三)伪造或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的;
(四)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基金等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七条 举报参保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的;
(二)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档案、材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组织或协助他人以伪造、变造档案、材料等手段骗取参保补缴、提前退休资格或违规申领社会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社会保险待遇享受资格后,本人或其亲属不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隐瞒事实违规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 举报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工伤保险辅助器具配置、失业人员职业培训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以下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纳入奖励范围: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病历、处方、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培训记录等资料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二)协助、配合他人以伪造材料、冒名顶替等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参保补缴资格,违规申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其他欺诈骗取、套取或挪用贪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九条 举报事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一)无明确举报对象或经查证无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举报已受理或已办结,原处理程序及结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客观事实的;
(三)依法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判决裁定或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四)举报事项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已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掌握的;
(五)利用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工作人员泄露的线索或信息的;
(六)不属于本办法规定举报奖励事项的;
(七)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举报行为。
举报人对举报事项负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法定职责的,不纳入奖励范围。
第三章 奖励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被举报人的明确信息,鼓励提供被举报人违反社会保险基金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线索、线索来源和相关佐证材料。
奖励对象原则上应为实名举报者。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应主动提供能够辨认其身份的信息及有效联系方式,未提供的视为主动放弃奖励。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线索后,应当根据职责范围确定举报查处主体:
(一)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由本级负责查处;
(二)属于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的,原则上转交下级查处;涉及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的,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直接查处;
(三)属于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范围且涉及其他地区的,应会同相关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查处。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举报案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的举报线索涉及财政部门职责的,应会同财政部门共同查处。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事项查证情况,对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的一致性进行认定,作为奖励依据。
第十四条 举报人和举报事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举报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举报事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范围;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一致并已出具相关法律文书确认违法违规事实的。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个举报人奖励额度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以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违规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相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违规事实的,其他违法违规事实部分不计算奖励金额。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同一举报事项分别查处奖励的,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采用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金。
第十七条 依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行为查证结果、举报人协助查处工作情况,奖励分为如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详细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二)二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三)三级奖励:提供被举报对象的违法违规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违法违规事实基本相符。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确定举报奖励等级后,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金额,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6%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4%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400元的,按4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查实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对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应当根据奖励等级、违法违规情节、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危害程度等因素,给予2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奖励程序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件承办部门在举报查处结案或者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对奖励事项予以认定,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审批表》,附上办理举报案件相关材料(包含社会保险举报登记表,调查报告,查处侵
害基金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法院判决书、基金追回决定书或相关退款凭证等)。经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审核后,连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一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举报事项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与举报人联系,向举报人发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人办理领奖手续。
第二十条 举报人自收到《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银行卡折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举报人办理奖
金领取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奖金发放到举报人指定奖金收取账户。
属于匿名举报并希望获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约定的举报密码等信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明身份信息后发放奖金。
举报奖励资金通过举报人社会保障卡或者指定的银行卡折发放。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举报人明确放弃奖金或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记录相关情况后,终结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不能亲自办理奖金领取手续的,可由代理人办理。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出具的委托书、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可以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代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代理人应当持举报人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原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或者代理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时,应当在相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奖金申领确认表上签名(盖章),注明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
举报人或者代理人不能现场领取的,应当提供合法、可靠的奖金发放途径。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奖金时,应举报人要求,可向举报人简要告知其所举报欺诈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的查处情况,但不得告知其举报线索以外的欺诈骗保行为查处情况,不得提供有关案情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举报人对奖励等级、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金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实施举报奖励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审核制度,明确发放流程,建立奖励台账,加强奖励资金发放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为举报人保密,有关举报人信息应当作为工作秘密严格保管,不得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具体情形作出不予受理、要求提供实名信息、登记通报等处理。对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或犯罪行为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或者伪造举报事实,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利用职务之便故意泄露线索套取奖励的;
(三)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导致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获得奖励的;
(四)泄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导致举报人利益受到损害,或帮助被举报对象转移、隐匿、毁灭证据的;
(五)贪污、挪用、截留奖励资金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畅通举报奖励渠道,加强对举报内容、奖励标准和方式的宣传。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金额为含税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广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